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報警功能測試的標準操作
大型電子機房、重要資料室、記錄儲存區域等重要場所,需采用具備極早期火災探測預警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,而在規范《通用要求 GB/T32146.1-2015》中提到了宜選擇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。而對于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來說,功能測試在驗收中較為重要的一項,一邊在項目工程中,采樣管網布置好、設備調試好以后,就需要對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報警功能進行測試。
結合規范《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系統設計、施工及驗收規范》 DB11/1026-2013中的6.2驗收要求章節,可以總結出兩個點:
1、任意采樣管路中,在采樣管最末端采樣孔中加人試驗煙,檢查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是否在120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。
2、在任意采樣管上的任意采樣孔,引入不同濃度的煙霧樣品,系統應給出不同級別的報警響應,且有不同級別的聲光報警信號輸出。
當然,如果想要測試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故障報警功能的話,具體的做法就是根據產品說明書,改變探測器的采樣管路氣流,使探測器處于故障狀態,探測器或其控制裝置應在100s內發出故障信號,其編碼及中文注釋應正確。
至于在進行過上述功能測試后,如果要進行復位操作的話,具體的做法是手動操作控制器的復位鍵后,控制器應處于正常監視狀態,探測器的火警確認燈應熄滅。